企联章程
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STAR SPORTS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STAR SPORTS。(英文名称是 Beijing Chaoyang District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缩 写 :BJCYDEC)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市鸿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发 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STAR SPORTS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北京市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STAR SPORTS区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STAR SPORTS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STAR SPORTS区西大望路27号[2-1]23幢1层1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 一 ) 专业研究;
( 二 ) 学术交流;
( 三 ) 专业培训;
( 四 ) 信息交流;
( 五 ) 咨询服务;
( 六 ) 刊物编辑。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二 ) 热心本团体工作,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三 ) 在本团体所在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 ) 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性企业团体及其所属会员;
( 五 ) 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 六 ) 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 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 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日常运营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担任。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把握本团体发展方向、政策、方针;
(四)研究协调本团体重大事项;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分工或发挥自己社会影响与特长协助会长工作;
(二)带头发展会员,壮大企联会队伍;
(三)关心并支持企联会内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并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日常运营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制定本团体日常运营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党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凡有三名以上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 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 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 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 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 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 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 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费管理办法
1.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会长单位每年需交纳12000元人民币;
副会长单位每年需交纳8000元人民币;
理事单位每年需交纳5000元人民币;
会员单位每年需交纳3000元人民币。
2.交纳会费时间和方式:各单位会员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的会费。
3.对未及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责令限期缴 纳会费;对拒不缴纳会费满一年的,可按照本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 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11 月 3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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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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